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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學年度課程標準


2.課程概述


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有機高分子碩士班修業辦法

第一條  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有機高分子碩士班(以下簡稱本所)學生修業需符合本辦法各項規定。

第二條  指導教授之選擇:

             一、研究生入學時有選擇指導教授之權利,但教授亦有選擇其學生之權利,研究所新生應與各教授接觸,並選定指導教授。

       二、研究生應經常主動與指導教授連繫,俾得實際之指導,如更換指導教授,其修業年限需自更換指導教授始,至少重算二年。惟於更換指導教授後,若能發表一篇SCI論文,可提系所務會議審議,將重算二年酌減為一年半。

第三條  碩士班畢業最低畢業學分為33學分,必修15學分(含碩士論文6學分,專題討論3學分),選修18學分。其中,專題討論之3學分乃分3學期修習,上下學期各為必修。國際學生必修及選修科目認可,由系所主任定鐸之。

第四條  學生選修可依其專長至別校其他研究所選讀至多12學分之專業相關課程

第五條  研究成果

       一、發表一篇論文在期刊或研討會海報(其作者排名為第一作者或除指導教授外之第一作者)者,方可提口試申請。

       二、本所將於每年一月及六月舉辦畢業論文發表會,凡完成口試申請者,均需參加畢業論文發表,惟其所發表之論文不得與第一款規定之於期刊或研討會海報發表之論文完全相同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分子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