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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有機高分子博士班修業辦法

九十九年二月九日分子系系所務會議通過全文十條

一百年十月十七日分子系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七條條文

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分子系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五條條文

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分子系系所務會議新增通過第七條及修訂通過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工程學院院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五條、第十一條及備註條文

101年5月24日北科大教字第057號書函同意備查

101年6月11日分子系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101年10月3日北科大教字第125號書函同意備查

101年11月14日分子系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五條條文

101年12月6日北科大教字第150號書函同意備查

104年11月17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及第四條條文

107年9月13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五條條文

 

第一條  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有機高分子博士班(以下簡稱本所)學生之修業悉依據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指導教授之選擇:

一、研究生入學時有選擇指導教授之權利,但教授亦有選擇其學生之權利,研究所新生應與各教授接觸,並選定指導教授。

二、研究生應經常主動與指導教授連繫,俾得實際之指導,如須更換指導教授,得經原指導教授及更換後之新指導教授同意,並陳報工程學院備查。如遇特殊原因,另案處理。

第三條  博士班學生畢業所須課程學分必須符合入學當年度所公告之博士班高分所課程科目表之各項規定。

第四條  資格考試

本所博士班學生入學後三年內應通過資格考試,資格考試原則上以筆試、論文發表及專利發表(參見『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有機高分子研究所博士班資格考筆試科目』)方式舉行,欲參加之考生須於每學期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資格考試未達規定者應予退學,資格考試辦法另訂之。本所學生除可參與本所之資格考試爭取通過外,也可選擇參與國際能源與光電專班之博士資格考,其考科通過後,本所予以承認。

第五條  研究成果:

一、學術導向博士生其研究成果考核區分為甲或乙二種方式。

(一)研究生入學時應與指導教授共同研商研究成果考核方式甲或方式乙。

(二)方式甲之博士班學生在論文口試前,須有二篇期刊論文在SCI、SSCI、Scopus期刊發表(含已被接受者,且除指導教授外,為第一作者)。

(三)方式乙之博士班學生在論文口試前,須有一篇論文在SCI期刊發表(含已被接受者,且除指導教授外,為第一作者)及一件歐、美、日等國之發明專利(含已被接受者,且除指導教授外,為第一專利發明人)。專利內容不得與SCI期刊內容一致,若有雷同之處,將由有機高分所博士班學術審查委員會評定之。

(四)如有特殊情況必須更換研究成果考核方式,須由指導教授提出書面申請,並送有機高分所博士班學術審查委員會同意備查。

二、技術導向博士生:

(一)選修管理學院研究所課程一門。

(二)於修業期間至企業或政府單位從事實務技術研發工作至少累積兩年。

(三)於修業期間至少須有兩件歐、美、日等國之發明專利(含已被接受者,且除指導教授外,為第一專利發明人)。

三、學術導向或技術導向博士生於修業期間,如遇特殊狀況須更改原導向時,須由指導教授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學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六條  修業年限

博士班修業年限最少二年、最多七年。

第七條  預口試及公開演講

博士候選人於通過資格考後須由指導教授聘請系上教師至少二人擔任預口試委員於口試日期前六個月內進行預口試通過方能提口試申請。當日口試前須進行公開演講並於三天前張貼口試演講海報。

第八條  資格審定

博士班學生於修滿規定學分、通過資格考試、研究成果達到規定,經指導教授書面同意後,送有機高分所博士班學術委員會審定資格合格並通過預口試者,始得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提送有機高分所博士班學術委員會審定期限:

  • 每學年第一學期於十一月卅日前提出。
  • 每學年第二學期於五月卅一日前提出。

提送工程學院博士班學術委員會審定期限:

  • 每學年第一學期於十一月二十日前提出。
  • 每學年第二學期於五月二十日前提出。

第九條  學位考試

學位考試依據本校博士學位考試辦法辦理,第一次未通過者得重考一次,學位考試及格者始得畢業。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分子系系所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備註: 本辦法係自107學年度有機高分子研究所入學學生開始實施,現有博士班學生(含工程科技博士班有機高分子組博士班學生)得依原規定或新修訂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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