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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暨有機高分子研究所校外實習委員會組織章程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暨有機高分子研究所校外實習委員會組織章程

 

 112 年 9月 8日 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系所務會議通過 

113 年 10月 14日 113學年度第一學期系所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相關工作,檢討實習成效,特設立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暨有機高分子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校外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 

第二條 委員會委員由系上專任教師遴選4位擔任,學生代表及廠商代表各1人,另本系所主任為當然主任委員, 委員任期採一年一聘。

第三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校外實習課程之規劃 

二、合作機構之評估與選定 

三、訂定實習合作契約書與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輔導與評估學生校外實習成效 

七、其他有關本系校外實習事宜 

第四條 本會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議召開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第六條 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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