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有機高分子博士班資格考筆試科目
九十九年二月九日分子系系所務會會議通過
一百年十月十七日分子系系所務會會議修訂通過資格考核筆試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分子系系所務會會議修訂通過資格考核筆試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工程學院院務會議修訂通過資格考核筆試規定第二條、第三條及備註條文
101年5月24日北科大教字第057號書函同意備查
101年6月11日分子系系所務會會議修訂通過資格考通過規定條文
101年10月3日北科大教字第125號書函同意備查
104年11月17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10月12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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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考 筆試科目 |
高等生物化學、高等有機化學、有機材料分析與鑑定、高分子物理化學、高分子聚合學、高分子加工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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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考 通過規定 |
入學後三年內至少需通過如下三個規定之一:(筆試總分為100分,最低以70分為及格,不及格科目得申請重考,重考次數以二次為限)。 1.通過三門科目考試。 2.通過二門科目考試並 (1)發表一篇SCI論文;或 (2)發表一件歐、美、日等國之發明專利。 不包括本所修業辦法第五條所列的二篇論文在SCI期刊發表或一篇論文在SCI期刊發表及一件歐、美、日等國之發明專利) 3.通過一門科目考試並 (1)發表二篇SCI論文;或 (2)二件歐、美、日等國之發明專利;或 (3)一篇SCI論文及一件歐、美、日等國之發明專利 不包括本所修業辦法第五條所列的二篇論文在SCI期刊發表或一篇論文在SCI期刊發表及一件歐、美、日等國之發明專利) 註1:以上SCI論文乃指”已被接受,且除指導教授外,為第一作者者之SCI論文”;以上歐、美、日等國之發明專利乃指”已被接受,且除指導教授外,為第一專利發明人之歐、美、日等國之發明專利”。 註2:因故退學,得保留資格考核筆試通過成績15年,追溯自100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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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本辦法係自104學年度有機高分子研究所入學學生開始實施,現有博士班學生(含工程科技博士班有機高分子組博士班學生)得依原規定或新修訂之相關規定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