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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有機高分子碩士班甄選小組組織辦法

91年11月12日系務會議訂定、92年9月17日-系務會議複審通過

105年10月25日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辦理研究所甄選作業要點」,特組織有機高分子研究及分子科學與工程系甄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辦理本所、本系甄選入學相關作業。

第二條 本小組置委員五人,候補委員一人,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時由本所及本系之專任教師互相推選擔任,所長及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小組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至多三年,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

第三條 本委員會掌理之事項為:

(一) 擬定甄選對象、報名資格及條件。

(二) 訂定所、系甄試項目、錄取方式、錄取名額及相關事項。

(三) 擬定各項甄試項目評分方式及各項成績配分比例。

(四) 擬定「推薦資料評審」相關規定。

(五) 主持面試及術科考試並評分。

(六) 書面資料審查之評分。

(七) 其他各類甄試之訂立與相關試務辦理。

第四條 本小組在執行推薦甄選前項(一)至(四)均應由全體委員出席,方可開會。

第五條 術科考試、面試、書面資料審查及其它各項評分方式及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前述各項會議,若委員遇不可抗拒之因素不克出席時,由候補委員遞補。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各項名單不得對外公布,委員於任期內亦不得就甄試相關事宜對外發言或接受訪問。

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甄選學生」三等親以內或利害關係人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第九條 本辦法經所、系務會議、招生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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