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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校訂英語能力 畢業門檻檢定 項目

本校自 108 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其英語能力檢 定標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即通過英語能力畢業門檻: (一)多益測驗(TOEIC)550 分以上。 (二)全民英檢(GEPT)中級初試以上及格。 (三)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標準/電腦測驗 40-59。 (四)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e)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153-159 分(Pass with Merit)。 (五)托福(TOEFL)PBT 成績 487 分以上或 iBT 成績 53 分以上。 (六)雅思(IELTS)4.5 以上。 (七)其他國際或國內權威機構辦理之英語測驗,需檢具針對該項測驗參照 CEFR 經由語言測驗專家認證之完整研究報告,且該項測驗成績可對照至 CEFRB1 程度,並經應用英文系審核通過。 (八)通過本校舉辦之英語能力畢業門檻鑑定考試,成績為 A 級分或 B 級 分以上。 研究生參加過至少一次本校日間部研究生英語能力畢業門檻實施要點 第二點所列任一款英語能力檢定,但無法通過標準者,得以下列各款條件 之一替代英語能力畢業門檻。 (一)通過附表一所列德語、法語、西語、日語和韓語標準之一者。 (二)曾在本校或他校修習泰語、越南語 2 學分以上且成績及格,並參與公 信力機構或團體辦理之檢測,取得附表一標準經本校審查通過者。 境外生應排除其國籍之官方語言。

視同通過英語 能力畢業門檻 規定 (補救措施)

碩士班

1.修習通過本校各研究所一門全英語授課課程。(可計入畢業學分) 2.參加國際研討會並以全程外語上台發表論文,經提供大會議程、 現場報告錄影檔及指導教授出具證明者。 3.修習本校開設[科技英文]之相關課程且成績及格。 (學分不列入畢業學分數) 4.英文論文發表且已被接受於 SCI/EI 期刊。 5.到非華語系國家交換研究 1 個月以上及指導教授出具證明者。

博士班

1.修習通過本校各研究所一門全英語授課課程。(可計入畢業學分) 2.參加國際研討會並以全程外語上台發表論文,經提供大會議程、 現場報告錄影檔及指導教授出具證明者。 3.到非華語系國家交換研究 2 個月以上及指導教授出具證明者。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有機高分子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辦法 一百年三月十六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所碩士班學生修業需符合本辦法各項規定。 

第二條 指導教授之選擇:

一、研究生入學時有選擇指導教授之權利,但教授亦有選擇其學生之權利, 研究所新生應與各教授接觸,並選定指導教授。 

二、研究生應經常主動與指導教授連繫,俾得實際之指導,如更換指導教 授,其修業年限需自更換指導教授始,至少重算二年。惟於更換指導 教授後,若能發表一篇SCI論文,可提系所務會議審議,將重算二年酌 減為一年半。 

第三條 碩士班畢業最低畢業學分為 33 學分,必修 15 學分(含碩士論文 6 學分,專 題討論 3 學分),選修 18 學分。其中,專題討論之 3 學分乃分 3 學期修 習,上下學期各為必修。 

第四條 學生選修可依其專長至別校其他研究所選讀至多 6 學分之專業相關課程。 

第五條 研究成果 

一、發表一篇論文在期刊或研討會海報(其作者排名為第一作者或除指導 教授外之第一作者)者,方可提口試申請。 

二、本所將於每年一月及六月舉辦畢業論文發表會,凡完成口試申請者, 均需參加畢業論文發表,惟其所發表之論文不得與第一款規定之於期 刊或研討會海報發表之論文完全相同。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分子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有機高分子博士班修業 辦法

第一條 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有機高分子博士班(以下簡稱本所)學生之修業悉依據本 辦法辦理。

第二條 指導教授之選擇:

一、研究生入學時有選擇指導教授之權利,但教授亦有選擇其學生之權利, 研究所新生應與各教授接觸,並選定指導教授。

二、研究生應經常主動與指導教授連繫,俾得實際之指導,如須更換指導 教授,得經原指導教授及更換後之新指導教授同意,並陳報工程學院 備查。如遇特殊原因,另案處理。

第三條 博士班學生畢業所須課程學分必須符合入學當年度所公告之博士班高分所 課程科目表之各項規定。

第四條 資格考試 本所博士班學生入學後三年內應通過資格考試,資格考試原則上以筆試、 論文發表及專利發表(參見『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有機高分子研究所博士班 資格考筆試科目』)方式舉行,欲參加之考生須於每學期規定期間內提出 申請,資格考試未達規定者應予退學,資格考試辦法另訂之。本所學生除 可參與本所之資格考試爭取通過外,也可選擇參與國際能源與光電專班之 博士資格考,其考科通過後,本所予以承認。

第五條 研究成果:
一、學術導向博士生其研究成果考核區分為甲或乙二種方式。

(一)研究生入學時應與指導教授共同研商研究成果考核方式甲或方式乙。

(二)方式甲之博士班學生在論文口試前,須有二篇論文在SCI期刊發表(含 已被接受者,且除指導教授外,為第一作者)。

(三)方式乙之博士班學生在論文口試前,須有一篇論文在SCI期刊發表(含 已被接受者,且除指導教授外,為第一作者)及一件歐、美、日等國 之發明專利(含已被接受者,且除指導教授外,為第一專利發明人)。 專利內容不得與SCI期刊內容一致,若有雷同之處,將由有機高分所 博士班學術審查委員會評定之。

(四)如有特殊情況必須更換研究成果考核方式,須由指導教授提出書面 申請,並送有機高分所博士班學術審查委員會同意備查。

二、技術導向博士生:

(一)選修管理學院研究所課程一門。

(二)於修業期間至企業或政府單位從事實務技術研發工作至少累積兩年。

(三)於修業期間至少須有兩件歐、美、日等國之發明專利(含已被接受 者,且除指導教授外,為第一專利發明人)。

三、學術導向或技術導向博士生於修業期間,如遇特殊狀況須更改原導向時, 須由指導教授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學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六條 修業年限 博士班修業年限最少二年、最多七年。

第七條 預口試及公開演講 博士候選人於通過資格考後須由指導教授聘請系上教師至少二人擔任預 口試委員於口試日期前六個月內進行預口試通過方能提口試申請。當日口 試前須進行公開演講並於三天前張貼口試演講海報。

第八條 資格審定

博士班學生於修滿規定學分、通過資格考試、研究成果達到規定,經指導 教授書面同意後,送有機高分所博士班學術委員會審定資格合格並通過預 口試者,始得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提送有機高分所博士班學術委員會審定期限:

每學年第一學期於十一月卅日前提出。

每學年第二學期於五月卅一日前提出。

提送工程學院博士班學術委員會審定期限:

每學年第一學期於十一月二十日前提出。

每學年第二學期於五月二十日前提出。

第九條 學位考試 學位考試依據本校博士學位考試辦法辦理,第一次未通過者得重考一次, 學位考試及格者始得畢業。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分子系系所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1.最低畢業學分:33學分。
2.必修15學分:含碩士論文6學分,專題討論3學分(上學期2學分,分2年修習,每次1學分);選修18學分。
3.※至少三選一,◎至少三選一。
4.學生選修可依其專長至本校其他研究所選讀至多12學分之專業相關課程。
5.「校外實務研究」之相關辦法由學校訂定之。
6.本課程科目表適用於107學年度入學新生。
 

相關規定事項:107學年度

 

碩士班修業辦法

 

博士班

 

相關規定事項:107學年度

1. 最低畢業學分:39學分
2. 必修課程18學分︰含博士論文12學分,專題討論4學分 (分4學期修習)及科技英文寫作或相關課程(所長認定)2學分。
3. 博士班修習第四學期專題討論,必須完成至少一篇SCI英文論文之投稿,方可取得此學分。
4. 選修課程21學分,經指導教授同意得選修本校(或他校)其他研究所最多12學分之專業相關課程。
5. 「校外實務研究」之相關辦法由學校訂定之。
6. 本課程科目表適用於107學年度入學新生。
 


博士班修業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