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學會組織章程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全名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學會辦公室。
第三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加強師生聯繫、溝通會員情感、促進會員合作。
二、提倡學術研究、充實課外活動、推展優良系風。
三、凝聚系上學生之感情。
四、爭取與維護會員權益。
五、提供系上、系友會必要之協助。
第四條 本章程為本會依循之最高原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凡事持有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學生證即享有會員資格。
二、繳交系費之會員得享額外活動補助資格。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本學會會員所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
二、提案權。
三、表決權。
四、參政權:得行使選舉、被選舉、罷免權。
五、會員皆有查證本會財務報表之權利且享有系上目前擁有的資源。
六、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所衍生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本會之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第八條 班級代表
以班級代表為原則,或由班級全體學生另選出代表人,代表班級行使發言權及表決權,負有出席由本會召開之代表人會議之義務,並向班級之會員負責。
第九條 會員資格喪失
本會會員喪失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在學學生之資格者,視為會員資
格之喪失。
第十條 幹部資格之喪失
幹部在以下情況喪失幹部資格:
- 喪失會員資格。
- 無故不履行職務或缺席系學會重要幹部會議次數滿三次者,將在本會幹部會議決議後予以退出,由會長另行聘任新任幹部。班級代表則提請所屬班級另行選出新任班級代表參與會務。
- 如無故不履行職務或缺席系學會重要幹部會議者為正副會長,則依本章程第二十六條辦理。
第三章 組織與執掌
第十一條 本會組織如下
一、本會設會長與副會長各一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向會員負責。
二、本會會長職責如下:
- 召開會員會議,擔任會議之主席。
- 組織本會幹部。
- 領導各幹部本會各項事務。
- 公布本會之決議事項。
- 編列學年度間活動預算規劃。
- 編列學年度間活動時程規劃。
- 代表本會參與會議。
- 代表本會簽定合約。
三、本會副會長職責如下:
- 監督與協助會長。
- 會長因故無法行使職務,副會長得行使會長之權利。
- 監督各項工作進度。
- 副會長應負責代行會長職務時之責任。
四、幹部
由本會正副會長有權調整組織運作模式與幹部執掌,並擇適當的會員聘任之。
五、顧問
由上屆幹部遴選兩名擔任,提供意見及經驗協助系學會。
第十二條 本會執掌如下:
- 舉辦系上例行活動
- 新生入學相關活動。
- 畢業生相關活動。
- 大一啦啦舞競賽。
- 小分盃球類競賽。
- 管理分子系球類隊伍
- 分子系籃球隊。
- 其餘新成立之運動隊伍。
- 其他校與系上要求協助事項。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本會會員所繳交之會費。
二、 本會所舉辦活動之盈餘。
三、 學校補助之經費。
四、 教育主管機關補助之經費。
五、 相關單位或人士之贊助費。
六、 廠商贊助之廣告收入。
七、 自由樂捐。
八、 存款孳息、籌募基金及其孳息。
九、 資產收益、規費及管理金。
十、 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 會費
本會會費之繳交以四學年計算,於新生入學時繳交,繳交之金額為當屆系學會評估決定得以調整。
第十五條 會費退款
本會會費繳交後以不接受退款為原則,如遇特殊情況,得以幹部會議決議。
第十六條 經費管理
一、本會經費固定存放於本會專屬帳戶,提款應由會長本人執行。
二、會長需代表本會管理經費。
三、會長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周內提出學期預算規劃,並經幹部會議決議後通過。
四、會長應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向顧問、系主任報告預算規劃。
五、會長應於卸任一個月前,向系顧問、主任報告預留基金款項。
六、會長應於系友大會報告前一學期總決算與當學期總預算,並提供活動結案書給
系友會代表。
七、以系學會之名義與廠商合作之回饋金、贊助金或活動之盈餘得由系學會自由運
用於系學會之相關活動 ; 其所剩餘之款項,須歸入會費基金。
第十七條 經費申請
申請經費需附件活動企劃書,並經過會長同意。
第十八條 報帳
任一筆支出需含發票、收據、統編方可申請本會經費。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
第十九條 選舉辦法
一、有參選資格者5聯名登記為候選人組合搭檔競選,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
選。
5 會長、會副長候選人應有學籍之限制、操行成績之限制、記過處分之限制、國家法律之限制、兼任職務之限制。
|
二、會員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方法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投票方式
選舉人投票當日以學生證為依據領取選票。
第二十一條 會長及副會長選舉規則:
一、投票採一票制,每位選舉人可圈選一組候選人。
二、有效票為圈選於圈選欄內,並無塗改、標示不清、複選等情況。
三、得票數最高候選人當選。
四、如只有一組候選人,則需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即當選。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選舉若無人參選,則應由一、二年級各推選一組代表競選。
第二十三條 會長及副會長之罷免:
一、罷免案須經會員提出,並有會員30位和2位班級代表以上連署
二、連署門檻通過後:
- 被罷免者須迴避有關罷免之行政程序。
- 始得於本會幹部會議中審議及表決,經幹部會議超過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罷免提案方成立。
二、罷免案由全體會員投票,全體會員同意票數須大於不同意票,有效票數需
大於總投票數四分之三,始得罷免。
三、罷免通過後,該會長及副會長應於兩週內辭職,其團隊需同時解散。
四、罷免案末通過,兩個月內不得由同一人、同一事由重複再行提出。
第二十四條 會長及副會長之解職:
-
-
- 會長因違反校規情節嚴重(含記過及以上),經行政救濟無效,餘任期由副會長代理。
- 如正副會長兩人皆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經行政救濟無效,則比照本條第三點進行補選。
- 若會長有嚴重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經系主任以書面正式提醒後,仍未於十四日內改善者,得由幹部會議提出解職案。
- 解職案須經全體幹部全體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 解職案通過後,會長應立即解職,其職務由副會長代理。
- 如正副會長皆受解職,則由顧問行使其職務,並在十四天內舉行幹部會議,推派代理會長及副會長。
-
第二十五條 缺位、繼任與代行職權
一、會長、副會長於任期屆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會長、副會長尚未選出,
或選出後尚未就職時,顧問應繼續行使職權並主導補選,至次任會長、副
會長補選選出並就職時為止。
二、補選應於原選舉結果公告後七日內公告辦理,並應於三十日內完成。若經
第二次補選,次任會長、副會長仍無法選出時,顧問應提名適當人選,經班級代表會議通過後擔任之,其相關法規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 任期與連任規定
一、會長、副會長任期均為一學年,不得連任。
二、本會各幹部隨會長更替而終止。
三、會長應於下一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啟動選舉程序。
四、會長應於下一學年第一學期前1/3完成選舉程序。
五、代理會長則不在此任期限制內。
第七章 章程之修改
第二十七條 章程之修改申請案需經20位會員連署方得提出。
第二十八條 章程修改申請之提出需附修改理由書。
第二十九條 章程修改之通過需經代表人會議三分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
方得通過。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