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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7 年 4 月 14 日系務會議通過

108年 9 月6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課程,展現本系發展特色,本要點依「國立臺北科技大 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課程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本系推選專任教師各五人為委員由系主任聘任之,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任期為一年。成員應有學生委員至少 1 人。另得遴聘校友、校外專家學者或業界代表若干名為諮詢委員,由系主任聘任之。教師於該學年度將被借調、休假或出國三個月以上時,不得被推選為委員,當 選為推選委員後被借調、休假或出國三個月以上者,即喪失資格,並補選遞補之。當然委員因公差假,不克參加會議,有書面證明,得請職務代理人出席。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新設系所課程之規劃(含專業必修及專業選修)。

二、定期檢討必、選修課程之配當、課程內容及開課時序。

三、課程中英文概述之編撰。

四、其他與課程有關事宜之審議,包含課程地圖及修課指引等。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必須二分之一(含)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始可決議。

第六條 本設置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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