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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暨有機高分子研究所系所務會議規則

  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本校組織章程第三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系所務會議為本系所之最高決策機構,由本系所專任教職員工組成之。但投票權之行使,應依有關權責分別辦理。

第三條 系所務會議由系主任(兼所長)召集,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由系主任(兼所長)或三分之一系所務會議成員連署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系主任(兼所長)並得視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四條 由三分之一系所務會議成員連署提議召開之臨時會議,系主任(兼所長)應於收到連署書後一週內召開會議,若系主任(兼所長)無法於期限內召開會議,得由系主任(兼所長)代理人或會議成員推舉之會議召集人代為召開會議。

第五條 系所務會議以系主任(兼所長)為主席,系主任(兼所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系主任(兼所長)代理人為主席或出席成員推舉之主席主持會議。

第六條 系所務會議應有過半數(含)成員出席方得開議,除重大議案外,應有出席成員過半數(含)之同意方得決議。重大議案之認定由主席裁決,重大議案通過標準為:非人事案需有出席成員過半數(含)同意,人事案則需有出席成員三分之二(含)同意方得決議。

第七條 系主任(兼所長)除執行學校賦予之任務外,應依據系所務會議之決議辦理系所務,對外代表本系所。系主任(兼所長)遇有窒礙難行之決議時,得召開臨時系所務會議,提請系所務會議重新審議,但以一次為原則。

第八條 系所務會議之職權如左:

一、 系所務發展計畫、系所內各種組織章程、系所務相關規章及課程規劃之審議訂定。
二、 本系所新聘教師提案及新進員工之審查。
三、 推舉本系所各種委員會之召集人。
四、 推舉本系所各種教學、實驗與實習場所之負責教師。
五、 推舉全校各項會議之本系所出席代表。
六、 推舉各項重要系所務推行之召集人。
七、 有關教職員工及學生權益問題之處理。
八、 本系所各項經費分配之審議。
九、 會議提案之審議。
十、 其他依學校法規規定之有關職責。

第九條 系所務會議為明瞭系所務之實際情形,得請各有關負責教師、召集人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

第十條 系所務會議決議之執行情形,應於下次系所務會議中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

第十一條 系所務會議應有專人擔任紀錄工作,並於會後一週內將會議記錄整理完畢,影印分送各成員確認與保存。

第十二條 本規則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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