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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97]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分子科學與工程系 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
97年4月14日系務會議通過

一、為規劃及審議課程,展現本系發展特色,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及本校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設立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課程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本系推選專任教師各五人為委員由系主任聘任之,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任期為一年。另得遴聘校友或業界代表若干名為諮詢委員,由系主任聘任之。
教師於該學年度將被借調、休假或出國三個月以上時,不得被推選為委員,當選為推選委員後被借調、休假或出國三個月以上者,即喪失資格,並補選遞補之。
當然委員因公差假,不克參加會議,有書面證明,得請職務代理人出席。

三、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系內新課程之審議。
(二)系所課程架構及課程內容規劃之審查。
(三)系所課程之審議。
(四)系學程規劃之審議。
(五)其他與課程有關事宜之審議。

四、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必須二分之一(含)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可決議。

六、本組織規程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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