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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暨有機高分子研究所 辦理教師升等研究、教學、服務評審準則

101年6月11日系所教評會通過全文八條

101年6月14日工程學院教評會通過全文八條

101年7月10日校長核定實施

104年2月12日系所教評會通過修正條文

108年4月29日系所教評會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暨有機高分子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為建立教師升等之評審標準,特訂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暨有機高分子研究所辦理教師升等研究、教學、服務評審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者,應填具教師升等申請表、非屬專門著作成果評審準則表及教師升等成績自評表,並將相關升等資料、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代表著作、專門著作及非屬專門著作(7年內)等資料,於每年2月1日或8月1日前送至本系辦公室。本系教評會並應於當年2月20日或8月20日以前,就申請人之研究、教學及服務等三項成果審查完畢。

第三條 本系/所教師升等成績評分項目及標準如下:

教師升等之審查項目包括教學、研究、服務(含輔導)三項,其中研究占總成績60%(專門著作占研究分數66.7%,非專門著作之其他研究成果占研究分數33.3%);教學占總成績30%;服務(含輔導與推廣)占總成績10%。

總成績比重

審查項目與成績計算

總成績

研究60%

專門著作66.7%

各委員評定之分數=A

(總分100分)

A×66.7%×60%+

B×33.3%×60%

分數計算到小數

點第2位四捨五

入。

非屬專門著作之其他研究成果33.3%

各委員評定之分數=B

(總分100分)

教學30%

比照「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審查要點」與校教評會通過之評分項目辦理(總分30分)

評分範圍:12分 ~ 30分

服務10%

比照「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審查要點」與校教評會通過之評分項目辦理(總分10分)

評分範圍:4分 ~ 10分

第四條 申請升等教師於專門著作審查部分,需達「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工程學院教師著作升等送外審查標準」中所訂提送外審所需最低門檻標準,其所提學術論文或技術報告審查方式悉以「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工程學院教師著作升等送外審查標準」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系/所教師非屬專門著作之其他研究成果評審項目與點數計算標準依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工程學院教師升等非屬專門著作之研究、教學及服務成果評審準則」辦理。

第六條 申請升等教師如獲教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通過,則獲系教評會推薦升等。

第七條 本準則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準則經系/所教評會、院教評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表A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工程學院非屬專門著作之研究、教學及服務成果評審準則表

附表B 教師升等之研究、教學、服務成績自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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