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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暨有機高分子研究所 系所主任遴選、連任及去職要點

101年10月24日分子系系所務會議通過全文十條

101年11月6日奉  校長核定

一、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暨有機高分子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及系主任、所長(以下簡稱系所主任)遴選注意事項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系主任之任期屆滿四個月前,或任期未滿惟出缺一個月內,依本要點進行遴選。

三、本系所應設置系所主任遴選委員會,其成員由本系所有專任教師組成,會議須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始得開議。遴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遴選委員互推主席主持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會應遴薦二人至三人,陳請校長擇聘之;如擬聘之人選為校外學者,須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辦理。前項被推薦之系所主任人選如未達法定人數時,校長得就遴選委員會推薦之人選或具系主任資格之教師中擇聘之。

四、本系所主任之遴選程序採「候選人登記」及「投票同意」兩階段:

(一)候選人登記:

  1. 遴選採公開徵求方式辦理,其方式如下:

(1)刊登於本校網頁。

(2)函送相關大學校院。

(3)遴選委員會主動尋訪推薦。

  1. 公開徵求及推薦期間至少一個月。
  2. 公開徵求之校外候選人應為專長與本系領域相符之教授,並由二位以上教授連署推薦。
  3. 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除志願放棄者,均列為當然候選人。

(二)投票同意:在候選人登記名單公佈一週後,於兩週內依下列程序進行投票:

  1. 本系專任教師就所登記候選人中,採無記名方式投票(依抽籤順序),需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獲投票總數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該候選人通過初選,並為本系所主任之推舉人選。同意票不足二分之一者不列為推舉人選;同意票超過二分之一(含)之候選人數為二人(含)以上時,由系所務會議就通過初選之人選進行第二輪投票,每人僅投一票,並依得票數遴選二名,註明得票數,陳請校長擇一聘任之
  2. 經前述程序仍無法產生二人以上推舉人選時,保留已通過者,並重新進行投票程序。
  3. 若推舉人選為教授及副教授各一人時則依教授、副教授之順序送呈校長,但得列出個人通過輪次及得票數以為參考。
  4. 在行使同意投票之前,應給予各候選人十分鐘系所務理念說明。

五、本系所主任任期為三年,最多得再連任一期,任期屆滿依本校組織規程暨本辦法辦理。

六、本系所主任之連任,於任期屆滿前四個月召開系所務會議,由本系專任教師行使同意權,需全體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獲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報請校長續聘之。同意權行使時,由本系專任教師中推舉一人召開並主持該次會議。

七、本系所主任之去職程序如後:

(一)系所主任任期未滿去職,應由系所主任對全系說明原由,經系所務會議討論通過,報請校長核定之。

(二)經本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提系所主任之去職案,經本系所主任遴選委員會推舉主任以外之教師一人主持會議,以無記名方式投票,去職同意票數超過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始認定去職通過,呈報請校長同意之。

八、為維護學術尊嚴及遴選之公正性,候選人不得從事競選活動。

九、遴選委員會應本超然客觀之立場,對所有遴選資料保密。委員如遇不當之請託情事,應立即向遴選委員會提出。

十、本要點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陳院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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