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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暨有機高分子研究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要點

101年9月24日分子系系所教評會議通過全文14條

101.09.25工程學院教評會修訂第十四條條文後通過全文14條

101年10月1日分子系系所務會議通過修訂第十四條條文

101年10月13日校長核定通過實施

一、本系所教評會委員人數以7至11人為原則,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由系所務會議自教授、副教授中普選產生,惟系所教評會於評審副教授升等教授案時,教授委員應至少有6人,人數不足時,由工程學院院長聘請校內、外相關領域或專長教授擔任。委員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如系主任為評審事項關係人時,應行迴避,並由委員互推該次會議召集人。

二、系所教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或因兼任系主任職務而成為當然委員時,由候補委員補足所遺任期。

三、本系所教評會之職掌,依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訂定如下:

評審本系所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之:

(一)有關聘任、升等、聘期、停聘、解聘、不續聘、延長服務、資遣原因之認定及違反教師倫理之認定等事項。

(二)有關教師評鑑等事項。

(三)有關教學、研究發明、學術論著、服務貢獻等事項。

(四)有關國內外進修、年資加薪、年功加俸等事項。

(五)違反教師法第17條規定義務事項。

非法令所定應經教評會評審之事項,不得列為教評會評審事項。

四、系所教評會開會時非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以上決議空白票或廢票視為不同意。

五、系所教評會評審教師升等案時,副教授委員不得評審升等教授案。

六、系所教評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遇有關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提會評審事項時,應行迴避,不列入出席人數,且不得參與表決。

七、系所教評會委員無故缺席會議達三次者,即予解除職務。

八、系所教評會開會時,如以投票方式表決者,應以無記名投票為之。

九、教評會評審事項,不得以通訊投票方式表決。

十、系所教評會開會時對於評審過程委員之發言,及因參與評審所知他人隱私之事項,應嚴守秘密,以維他人權益。

十一、教師申請事項未獲系所教評會通過者,本系應於十日內以校函通知當事人;升等事項並應敘明理由。

十二、系所教評會不得與其他會議同時召開;會議過程應詳實紀錄妥為存檔並列入交代。

十三、系所教評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重要事項得隨時召開。

十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教評會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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