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暨有機高分子研究所議事規則

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暨有機高分子研究所議事規則

113年1月15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一、 本系(所)為處理系所各項會議事項,特訂定本規則。

二、 本系(所)主任為本系所各項會議當然主席,系(所)主任如因事不能出席時,由本系(所)主任之職務代理人為主席。

三、 本系(所)各會議與會人數,應達到各會議要求人數以上,方可進行會議。

四、 本系(所)各項會議議程依下列事項編製之:

(一) 報告事項。

(二) 討論事項。

(三) 臨時動議或主席提示。

五、 各種議案由本系(所)辦公室預擬,經本系(所)主任或授權之人核定後列入議程;必要時需變更、調整者,亦同。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而不及編入議程之議案,得經本系(所)主任或授權之人核定後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六、 會議委員如有提案,需於會議前填具提案單(如附件一),由二名委員署名附議後,經本系(所)主任或授權之人核定後列入議程。

七、 本系(所)開會應於事先編制會議程序,其項目如下:

(一) 由主席或臨時主席(發起人或籌備人)報告出席人數,並宣佈開會。

(二) 宣讀報告事項。

(三) 討論事項:

i. 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應將各預定討論事項一一列舉)

ii. 臨時動議。

iii. 選舉。(如有必要,此項得移於討論事項之前)

(四) 散會。

八、 本系(所)各項會議列席人員發言應就題論事,除以對人為主題之議案外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有失禮貌時,主席應予制止或中止其發言,其他出席人亦得請求主席為之。

九、 本系(所)各項會議發言應簡單扼要,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以不超過二次,每次以不超過五分鐘為宜。

十、 出席人如須延長或增加發言次數,應取得主席許可為之。必要時,主席應徵詢會眾有無異議,如有異議,應現場交付表決。

十一、 表決應由主席就下列方式之一行之:

(一) 舉手表決。

(二) 起立表決。

(三) 投票表決。

十二、 票表示負責為原則。出席人員於議程所列議案處理完竣後,經主席許可,得提出臨時動議,於現場列席人員至少2人附議,方可成案討論。列席人員經主席許可亦得提出建議事項。

十三、 本系(所)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會議次數。

(二) 會議時間。

(三) 會議地點。

(四) 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 紀錄之姓名。

(六) 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 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 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十四、 除本系(所)各項會議規定得列席會議人員外,經系(所)主任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亦得列席會議。

十五、 本規則自本系(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