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暨有機高分子研究所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112年8月22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
本系所為培養學生務實致用的觀念與能力,促使學生及早體驗職場工作,增加學生於職場的適應力與競爭力,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對象
本辦法所稱之校外實習課程包含校外實務研究、及校外實習兩種,實施對象分別為:
一、 校外實務研究:本系(所)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
二、 校外實習:本系(所)大學部學生。
第三條 校外實習課程
一、校外實務研究
係指本系(所)開設於研究所之學期中、暑期或寒假之3學分選修課程,名稱為「校外實務研究」等課程。修習本課程之同學以在校外公私立機構實務研究為原則,其實務研究總累計時數不得低於320小時。
二、校外實習
係指本系(所)開設於大學部之暑期「校外實習」、及「學期校外實習」科目。
(一)校外實習(暑期)
係指本系(所)開設於大學部之暑期2學分課程,名稱為「校外實習」,修習本課程之同學須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8週,並不得低於320小時(包含本系所訂定期返校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
(二)學期校外實習
係指本系(所)開設於大學部之大三下學期9學分選修課程,名稱為「學期校外實習」,修習本課程之同學須在同一機構為期一學期的校外實習課程,除依本系所訂定期返校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外,學生應全職於實習機構實習。
(三)學年校外實習
係指本系(所)開設於大學部之大四上學期18學分選修課程,名稱為「學年校外實習」,修習本課程之同學須在同一機構為期一學年的校外實習課程,除依本系所訂定期返校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外,學生應全職於實習機構實習。
三、學生遇有特殊情況,應檢具完整證明,經指導教師及系主任同意,學生之校外實習時數得採累積時數計算或更換不同實習機構。採累積時數之學生應填寫「校外實習時數累積證明」,完成實習後送教務處登錄實習成績。
第四條 校外實習輔導之推動
一、本系(所)設置校外實習委員會,作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相關工作、檢討實習及研究成效、討論並決議學生實習相關作業準則等事項。
二、本系(所)應安排實習輔導老師,以落實學生校外實習之輔導,研究所學生由論文指導教授擔任實習輔導老師。
第五條 實習機會調查與審核
一、實習機會之開發得依下列方式,由本系(所)教師、系(所)辦公室或校外實習合作單位填報「實習單位基本資料表」辦理:
(一)本系教師開發實習機會。
(二) 各企業主動向本系(所)或研究發展處提出校外實務研究及校外實務實習申請。
(三)本系學生自行開發實習機會。
二、前項實習機會之開發,須由本系(所)安排相關專長教師或實習輔導老師進行評估,並填寫「校外實習開發工作機會評估表」(表二),經本系校外實習輔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始能列入本系校外實習之機會,供學生選擇。
第六條 實習機會之推介與安排
一、校外實務研究
校外實務研究之安排與推介應由實習輔導老師參酌本辦法,研究生需填妥「校外實務研究」申請表(表十三),經系主任同意後辦理。
二、校外實習
(一) 本系(所)依下列辦法安排與推介實習機會:
(二)確定實習名單後,學生需依系(所)辦公室公告時程,繳交以下表單:
(三) 本系(所)應於簽約確定後將實習名單彙送研究發展處備查。
第七條 實習職前訓練
一、實習輔導老師須向實習學生作行前輔導,詳細說明實習規定等注意事項,俾讓實習學生瞭解遵循。
二、各實習輔導老師得對所屬輔導學生另訂學習、報告寫作、或專題製作等指導。
第八條 實習報到
一、實習報到時間依校外實習合作單位需要,學生於徵得同意後,得彈性提早報到或延後結束,俾便實習工作順利進行。
二、實習報到前,本系(所)應完成校外實習保險。
第九條 實習期間考勤
一、校外實習為正式課程,原則上實習期間曠職視同曠課,曠職連續三天以上者或累計達七天者得由校外實習合作單位予以辭退,校外實習成績不予核計。若校外實習合作單位已有規範者,以其規定為優先。
二、除特殊情形或偶發事件外,實習期間請假應事先辦理手續,並經實習單位主管及實習輔導老師核准,於一週內向學務處(導師)報備。
三、出勤記錄列入實習成績評核項目。
四、學生校外實習行為適用本校學生行為規範及獎懲規定。
第十條 校外實習輔導
一、學生實習期間,應對每位學生施以校外實習輔導,並得由實習輔導老師及實習單位主管共同執行。
二、對於進行學期校實習與學年校外實習學生,實習輔導老師應依排定時間赴校外實習合作單位拜訪主管及了解學生實習與生活狀況,以落實專業要求。訪視後填寫「訪視紀錄」送系(所)主任及研究發展處,俾便聯繫處理反應之問題。
第十二條 實習單位之職責
實習單位之職責以本系與各校外實習合作單位個別簽訂之校外實習合作契約為主,惟以下列者為原則:
一、給予實習學生所擔任職務之必要訓練。
二、協助實習輔導老師瞭解實習學生實習狀況。
三、指導並協助評量實習學生之實習成績。
四、其他有助於校外實務研究及校外實務實習進行之事項。
第十三條 學生實習成績評核
一、實習成績得由實習輔導老師及實習單位主管共同評定,其比例各佔50%;實習單位填寫校外實務實習(研究)評分表及證明、輔導老師填寫校外實習成績考評表。
二、 修習校外實習之學生應依系(所)辦公室公告時程繳交以下資料,未繳交者視同未完成實習。
三、實習期末成績應由學校實習輔導老師及實習單位主管共同評定並送交教務處,實習報告置本系(所)辦公室存查,作為教學評鑑之佐證資料。
第十四條 實習部門轉換之處理原則
一、學生若因實習單位不適應,須先告知實習輔導老師,並由輔導教師於本系實習輔導小組會議中說明並通過後,再報請研究發展處,始得另覓新實習單位。
二、實習期間轉換單位以乙次為限。
第十五條 實習終止
一、凡經醫師診斷或其他經本系實習輔導小組決議不適合實習之身心狀況者,未痊癒前須終止各實習階段。
二、請假、缺勤超過公司規定。
三、發生重大事件經實習輔導老師通報且本系實習輔導小組會議決議終止實習者。
四、經實習機構或本系實習輔導小組評估無法勝任實習工作者。
五、實習機構未依原計畫安排工作內容,經本系實習輔導老師通報且本系實習輔導小組會議認定不宜而決議終止實習者。
第十六條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若有規定不足者,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