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獎勵優秀高中職學生獎學金」 設置辦法(112學年度入學生開始適用)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獎勵優秀高中職學生獎學金」設置辦法

民國109年11月23日經莊才晉與簡茂男先生同意辦理
民國112年04月21日經莊才晉與簡茂男先生同意修訂

一、為鼓勵優秀高中職學生就讀本系大學部,畢業系友莊才晉先生及畢業系友簡茂男先生拋磚引玉,特別於校務基金開立專款專用帳戶,以幫助優秀之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二、獎助名額以高中組及高職組各1名為原則,實際獎助名單依審查結果為準。

三、獎助金額:每學期新臺幣伍萬元整,大學部四學年總計新臺幣肆拾萬元整。

四、申請資格及審議辦法:

(一)四年制申請入學招生正取分子科學與工程系且入學就讀者為限。

(二)高中組取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之學科能力測驗成績評比,評比順序如下:

  1. 總級分最優者。
  2. 如總級分申請同學成績只有國文、英文、數學及自然四科者,或總級分有同分者,以國文、英文、數學及自然四科總分較高者為先。
  3. 如前述四科總分相同,則依自然、英文、數學及國文順序評比,順序高者且成績較優者先。

(三)高職組取科技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成績評比,評比順序如下:

  1. 總級分最優者。
  2. 如總級分同分者,以專業科目(一)及專業科目(二)加總分較高者為先。
  3. 如前述加總分數相同,則依專業科目(一)及專業科目(二)順序評比,順序高者且成績較優者先。

五、獎學金發放辦法與金額:

(一)於入學後第一學期發給新臺幣伍萬元整。

(二)入學後第二學期起至第四學年第一學期止,其前一學期在本系課程學業需成績排名在全班前百分之三十,始得續領獎學金新臺幣伍萬元整。

(三)惟獲獎勵之學生如於申請學期保留入學資格與休學者,取消該學期領取本獎學金資格,且於之後不得申請補領該學期獎學金; 退學、轉學、轉系者則取消領取本獎學金資格。

六、申請流程:

(一)開學後一個月內申請,申請時請檢具本辦法所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至分子科學與工程系系辦,逾期視同放棄權利。

(二)得獎學生名單,由本系獎學金委員會依本辦法第四點規定審議後推薦,經送畢業系友莊才晉先生、畢業系友簡茂男先生及日後贊助畢業系友先進同意,始頒發獎學金給與得獎學生。

七、如獲獎學生於某一學期未達五、(二)條件,導致無法續領獎學金時,該學期未發出獎學金,將轉發給與獲獎學生同入學年度的其他同系(所)學生,發放順序與金額依該入學年度成績排名決定,依下列順序發放,直到未發放之獎學金全部發出為止。

(一)第一名:新臺幣參萬元整。

(二)第二名:新臺幣貳萬元整。

(三)第三至五名:各新臺幣壹萬元整。

(四)最佳進步獎:與上一學期相比,成績排名進步最多的前兩名,各發給新臺幣壹萬元。

八、獲得獎學金的學生,如無不可抗因素,需配合出席獎學金頒發典禮。另需配合系上開辦輔導班,協助輔導學業需要協助的學生,如輔導情形佳者,本系將予以嘉獎,並頒發獎狀以資獎勵。

九、本獎助學金由學校開設專戶,一切收支專款專用。每學年獎助學金之賸餘,則移至次學年繼續使用。本辦法由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所務會議審訂,經送系友莊才晉先生、系友簡茂男先生及日後贊助畢業系友先進同意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