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 工業科技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辦法

第一條、名稱: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工業科技研究生獎學金

第二條、目的:獎助工業科技發展研究人才。

第三條、獎助對象:

一、國內公私立大學化工、紡織、材料工程等相關系所之碩士班在校研究生(不含在職生)。

二、首次申請學生須為研究所碩士班錄取之一年級新生。

第四條、獎助金額及期限:每名獎學金每年新台幣十六萬元整,分上、下學期各核發新台幣八萬元整。獎助期限最長為二年。

第五條、獎助資格:

一、研究所碩士班錄取新生:首次申請獎學金,大學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操行八十分或甲等以上,未領取其他獎學金,且具有鄉鎮區公所核定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前學期已獲獎助之研究生:繼續申領獎學金,前學期碩士班學業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操行在八十分或甲等以上,未領取其他獎學金者。

三、 研究生如有一學期不符合前述條件者,則喪失再申請之資格。

第六條、獎學金審核與發放:

一、本會設立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對申領獎學金研究生進行審核,必要時得進行面試,擇優錄取,獎助名額每年由本會董事會議定之。

二、符合獎助資格之研究生,向本會索取「工業科技研究生獎學金申請表」,檢附大學或研究所成績單、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研究所註冊證件及身份證影印本,於每年十月底前及次年三月底前,直接向本會申請。

三、本會審核結果,在每年十二月一日及五月一日前,以書面通知獲獎人領取獎學金,領獎時並應出具未領取其他獎學金之證明。

四、碩士班各學期學業成績應包含具學分之學科成績。僅有學科成績而無學分,及未修習學科學分者,均不符合申請資格。

五、凡接受本會獎助之研究生,應於學業完成時,提供學位論文一份送交本會存查。

第七條、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通過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八條、本辦法設定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

第一次修訂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