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九年二月九日分子系系所務會會議通過全文六條
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分子系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第六條條文
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工程學院院務會議修訂通過第六條及備註條文
101年5月24日北科大教字第057號書函同意備查
101年6月11日分子系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101年10月3日北科大教字第125號書函同意備查
104年11月17日分子系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7月2日分子系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有機高分子博士班(以下簡稱本所)為提高博士班畢業生之水準,除要求博士論文必須具備相當水準外,在學科訓練上亦須達到基本之要求,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學位資格考試每學期得辦理一次,於每學期結束後一星期內舉行,並於該學期結束前一個月,由本所公告受理申請,因故退學,得追溯前十五年資格考核筆試通過的成績。
第三條 學位資格考試以筆試、論文發表及專利發表(參見『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有機高分子博士班資格考筆試科目』)為原則,筆試由所長聘請教授命題,筆試科目及成績計算方式由分子系系所務會議決定,並送請工程學院院務會議核備。
第四條 資格考核須於入學後三學年內完成(休學期間不予計算),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考,重考次數以二次為限。未依規定年限及次數完成者,應予退學。
第五條 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核成績及格後,由本所通知註冊組於成績備註欄填註「該生已通過資格考核,審核無誤」,未依上述各項規定完成資格考核者,由本所通知教務處,勒令退學。
第六條 本要點經分子系系所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備註:本辦法係自104學年度分子科學與工程系有機高分子博士班入學學生開始實施,現有博士班學生(含工程科技博士班有機高分子組博士班學生)得依原規定或新修訂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