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有機高分子研究所碩、博士班 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規定

100年10月17日所務會議通過全文七條

102年9月4日所務會議通過修正條文

一、研究生無適當、充分之理由不得更換指導教授。更換指導教授必須由研究生提出申請。

二、指導教授離職、研究生休學後復學或因其他原因,研究生需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申請表及教授指導研究生同意書,由原指導教授、新選指導教授及所長三人簽章同意。如無法取得原指導教授簽章,所長可在新選指導教授簽名同意並經有機高分子研究所學術審議委員會(底下簡稱學審會)開會同意後,代原指導教授簽章。若該生未選定新指導教授可由所長在「所長簽註意見」欄說明後代行簽章。

三、除指導教授離職外,碩士班研究生必須隨從新指導教授從事研究至少一年半方能畢業。若有特殊優異表現經新指導教授向學審會提出申請並由學審會審查通過後得低於一年半畢業。博士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依新指導教授認定之。

四、除經原指導教授及新選指導教授雙方同意,研究生在原指導教授處完成之研究結果不得列入畢業論文中。

五、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後,須依新指導教授之規定修習相關課程。

六、學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如有未盡其意願之事項得向學審會提出申訴。

七、本規定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將確實施行,於申請口試時由所內查據若曾更換指導教授且未符合上述規定者將不予通過口試申請。

八、本規定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有機高分子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申請表